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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5-05-16 文章来源: 西藏共青团

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西藏青基会”,藏文译名为“བོད་ལྗོངས་གཞོན་ནུ་ལོ་ཆུང་བྱིས་པ་དར་རྒྱས་ཐེབས་རྩ་ལྷན་ཚོགས།”英文译名为“Xizang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XYDF”。

第二条 本基会会是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发起,西藏自治区青年联合会、西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少先队西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共同创办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西藏及法律规定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地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为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党委,同时接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会住所设在拉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三)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依法依规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经批准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爱青少年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会换届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4、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2、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3、不得泄漏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4、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独立、客观、谨慎决策。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议通过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但委托代理人数不能超过出席理事人数的1/3,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中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委托。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五)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代行理事会会议职责,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因工作需要,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需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大陆)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重大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本基金会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

(三)其他合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本基金会策划、发起或实施的公益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本基金会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是项目的执行机构,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开展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或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公益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在报理事会审议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61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